因为这件事情,孔茂捷上表请求惩处,又在复兴会内部会议上自我批评,请求降职。
苏咏霖抚慰了孔茂捷,没有惩处他,随后下令把许励案传遍整个大明国内的复兴会组织,让他们都看一看,了解一下,警醒自身。
然后会议一致通过了开除许励会员身份的决议。
接着在都察院、大理寺和法部的三方面会审之下,决定判处许励死刑。
与他共同作案的七名复兴会员也被判处死刑,余者收监,判处七年至十三年不等的刑期,遇大赦不得释放。
一共二十六名案犯背后的家族都将在三代之内不能参加科举考试,三代不能接触和官府公务有关联的事务。
除此之外,苏咏霖还因为这起案件增添了一个惩处条例。
许励的家人要为许励的贪污行为负责。
因为许励的行为而造成的公款损失将由他们承担,今后他们整个家族的收入都有相当一部分要用来偿还欠债,不管几代人。
总之,只要还有后代,就要一直偿还公款欠债,除非还完,或者家族中再无亲眷存活于世。
现实主义者总有诸多现实的理由让自己的行为看上去很正常,既然如此,理想主义者若要与之交锋,有时也不得不拿出现实主义的大棒。
苏咏霖是这样考虑的。
许励案之后,苏咏霖认为自己在过去的数年间过于注重组织人数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以及对权柄的掌控,对于组织内部的一些问题则关注度不够。
他的确设下了相当数量的防范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并未起到该有的效果。
并不是防范措施没有效果,而是因为复兴会培训学校培训出来的人手不足的问题。
因为人手不足,而与旧官僚地主士绅的斗争、扩大权势等等是非常紧迫的需求,所以苏咏霖优先了地方行政方面的人员配置,而暂缓了司法方面的人员配置。
司法人员的配置方面,中央的配置是最齐全的,接着是各行省的治所,再然后是各州府的治所。
而在州府以下广大基层地区,相对应的配置稍显落后,很多地方只有一个空架子,都还是行政主导一切,司法配置滞后,复兴会分部也没有搭建起来,人手严重不足。
这就导致地方行政力量过大,而作为钳制的复兴会分部与司法分部的力量相当匮乏,不能起到制衡的效果。
这不是一个健康的局面。
或者说,这是目前大明最大的隐患。
在许励案发之前,苏咏霖甚至还有些忽略这个问题,一味地推进经济恢复和军事打击,忽略了法制建设,乃至于在复兴会事务上都略显消极,没有太多的投入。
他想起了当初称帝之前的种种考量,想起了当初的诸多思量,顿时感到之所以有这些事情的发生,很大一部分原因都是因为自己的忽视。
这件事情上,苏咏霖认为自己责无旁贷。
于是他决定展开雷厉风行的行动。